此前僅停留在關於警方滲透工會及反政府社會團體的謠言階段、在政治集會中屢次公然警告的場景,如今已轉變為巴拿馬國家警察局自身所承認的事實。國家警察部隊談的是「法律框架內的卧底行動」;而民眾組織則稱之為非法的政治間諜活動。合法與濫權之間那道紅線究竟在哪裡?卧底行動能走多遠而不跨越那道區分合法調查與非法監控的界線?

巴拿馬政權透過憲法保障下的多項法規交織框架,規範卧底行動的運作。該憲法確立了各主要參與機構的活動上限,包括檢察廳、透過法官行使職權的司法機關,以及警察。因此,任何卧底行動均不得侵犯基本人權,如正當法律程序權、生命權、通訊不可侵犯權、工會自由權及個人隱私權。

刑事律師豪爾赫·卡斯特涅達·帕特恩(Jorge Castañeda Patten)解釋道:「各國有權基於國內外安全威脅,在法律框架內採取偵查措施。問題不在於卧底行動本身,而在於其背後的動機:若行動是出於政治利益考量,則我們將面臨人權侵害。」

為平衡權力,2008年第63號《刑事訴訟法典》為這類行動設立了規範。其第315條明確了檢察官作為偵查的一部分,有權下令實施卧底行動,以收集證據來確認犯罪事實是否發生。

根據提交至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事實證據,由工會、學生團體、環保組織及教師行業組織組成的「人民聯盟捍衛生命聯盟」(Alianza Pueblo Unido por la Vida)——同時也是何塞·勞爾·穆利諾總統(José Raúl Mulino)政府的全方位反對陣營——據稱長期遭國家警察局情報處(DNIP,Direccion Nacional de Inteligencia Policial)系統性滲透,至少有二十餘名警員僞裝成激進分子和黨員,從內部監控、滲透並騷擾各組織,甚至包括「製造證據」,監控範圍更延伸至相關人士的家庭。社會團體聲稱此舉未經任何司法命令授權,警方對此予以否認。

2013年12月31日第121號法律旨在打擊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活動,進一步收窄了警察行動的條件。該法特設專章詳細說明特殊偵查技術,其中包括卧底行動,明確規定此類行動可用於收集資訊及證據,以檢控隸屬犯罪集團的人士並予以瓦解。所有行動均須基於檢察官命令,並在六十日期限內接受保障法官監督。

該法規亦為卧底警員執行任務提供保護,明確指出不得違反憲法所認可之人權。此外,若警員曾參與偵查,其可在身份保密且受到證人保護措施的安排下出庭作證。

卡斯特涅達·帕特恩認為,不僅需要審視針對社會團體建立如此規模及範圍監控結構的合法性依據與證據——此情境本身就極度敏感,因其絕大多數屬於反對派群體——此外,行動亦必須符合「公約一致性原則」(principio de convencionalidad),即法官、法庭及各國家權威人士的職務行為,不得與巴拿馬所加入的國際協定相牴觸,包括《美洲人權公約》(Conven…

(文章截斷)